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北京市规划国土委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天津市建委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,上海、重庆市建委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:
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,维护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工商总局制定了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(示范文本)》(骋贵-2016-0203),现印发给你们,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,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。
《对于印发&濒迟;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&驳迟;和&濒迟;建设工程勘察合同&驳迟;、&濒迟;建设工程设计合同&驳迟;文本的通知》(建设摆2000闭50号)同时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2016年9月12日